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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平台 米乐官方网站金融界2024年6月3日消息,贵州红鲤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被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
据公告内容,经调查核实,贵州红鲤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一名员工等9人工资人民币:12万1644元整(¥121644)。2024年3月8日,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西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22号 ),要求其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支付。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贵州红鲤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构成了拖欠工资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60000)。其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如果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红鲤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AJMP342J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13号违法行为类型:拖欠工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贵州红鲤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冯某洪等9人工资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陆佰肆拾肆元整(¥121644.00)。2024年3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西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22号 ),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冯某洪等9人被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户名: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塔山支行;帐号:1347)。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向社会公布,同时你(单位)或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处罚金额(元):6000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7-06-03处罚机关: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数据来源单位: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备注:入库日期:2024-06-03 17:44:51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4-06-04 05:22:36公示日期:2024-06-03 17:44:51报送部门: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