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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3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3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3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1937(仅限办公用途)(JM))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取得广东明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码均为440020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32178593、32178594;码为4400203130,发票号码为39861762,金额合计203,883.51元,税额合计6,116.49元,价税合计210,000.00元。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3月(税款所属期)分别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6,116.49元,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缴纳相关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上述3份发票金额合计203,883.51元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对上述3份发票,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无法在限期内提供补开、换开的发票, 也未能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实地核查资料及非正常资料;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等;3.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号流水明细;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6,116.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8.1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3.49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2.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相关税费附加准予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扣除。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883.5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33.97元,你单位原申报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 275,788.78元,本次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78,938.3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973.46元,已纳企业所得税6,894.72元,应补2021年企业所得税5,078.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补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